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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博物馆文物征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15 10:14:10浏览次数:2515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的文物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博物馆收藏、研究、展示和宣传教育各时期历史文物的职能,迅速扩充市博物馆藏品的总量和质量,使新建的含山博物馆尽快将更丰富和精美的文物展示给全县人民,现制订《含山博物馆文物征集办法》。

第一章  文物征集内容


第一条  各时期及各窑口陶瓷制品。重点征集先秦时期的陶器和原始瓷精品,六朝时期青瓷精品,唐、宋、元、明、清时期各大窑口的瓷器精品,以及明以后的宜兴紫砂名家作品。

第二条  历代大型石刻制品及碑、志,重点征集含山地区石刻制品和反映本地区历史、文化及人物掌故的碑、志。

第三条  历代铜、玉、竹、木、牙、角、漆器等制品,重点征集能反映中国手工艺水平的各类精品。

第四条  宋、元、明、清及近现代著名书画艺术家作品,含山地区历代乡贤书画家代表作品。

第五条  各时期存世较少濒将退出使用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

第六条  古籍、碑帖及旧影像、音响资料。

第七条  反映本地区民俗文化的文物资料。

第八条  反映本地区历代名人的文物及资料。

第九条  反映近代民族工商业发展史的文物资料。

第十条  反映近现代革命斗争史的文物资料。

 

第二章   文物征集形式

 

第十一条  对于所征集文物,本馆通常采取无偿捐献和有偿让售两种形式,尤其欢迎持有部门或个人向博物馆无私捐献。

对捐献者将颁发捐赠证书、奖状。

对于持有者有经济要求者,本馆将根据文物相应的市场价值协商购买。

 

第三章  文物征集程序

 

第十二条  为规范文物征集程序,由县文物局、博物馆成立文物征集领导组,并由含山博物馆和所聘专家组成文物鉴定、评估组,对所征文物的必需性和价值进行估算。

第十三条  文物征集人员在进行文物征集前,应摸排文物征集线索,将文物的器形描述、时代、来源、像片、完残程度及持有人的经济要求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文物征集领导组和文物鉴定、评估组;在形成文物鉴定、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得到领导组批准后方予征集。

第十四条  文物征集时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对所征集的文物应立即登记造册,并附带收藏过程、背景说明等相关资料和记录,交含山博物馆专人保管并存入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  对于有偿让售的文物被征集者,应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存档。文物征集人员在支付征集费用时,应由文物出让人填写《文物出让单》,标注文物出让价格。《文物出让单》经文物征集领导组组长签字后,并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含山博物馆负责解释。

 

 

含山博物馆文物征集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钱  雨

                     副组长:孙  燕

                     成  员:苏  洋 石晶玉 郭庆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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