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8-20 13:53:05浏览次数:31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含山县文物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职能,规范博物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特制定《含山博物馆章程(草案)》。
第二条 单位名称:含山博物馆(Hanshan Museum)
第三条 含山博物馆的法定地址为:中国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城西区清溪路东侧。
第四条 含山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博物馆馆长。
第五条 含山博物馆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博物馆。是以研究、教育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六条 含山博物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其使命是通过收藏、保护、研究丰富的馆藏文物和含山悠久的历史文化,向大众传播科学考古和文物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含山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博物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八条 理事会是含山博物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第九条 含山博物馆理事会设理事7名,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由含山博物馆举办单位代表、业务主管部门代表、馆长、职工代表、社会人士组成。
第十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向举办单位含山县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含山县文旅委报告工作;
(二)执行上级的各项决议;
(三)制定含山县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聘任或解聘馆长、副馆长;
(五)讨论并决定含山博物馆组织召开的大型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等。
第十一条 理事会通过本馆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决策和监督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本馆管理。
第十二条 本馆馆长是本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馆日常工作。馆长及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博物馆的管理层。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接受理事会监督,为理事会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十二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后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因工作岗位变动调离原单位后,该理事职位可由原单位重新委派人员担任,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制定含山博物馆年度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设定及绩效工资办法等;
(二)听取馆长对于含山博物馆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汇报并对未达标工作提出质询;
(三)审议含山博物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参与含山博物馆文物征集、科技保护方案的制定、引进高水平外展等重大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国家文物局对博物馆的行业管理规范,依法维护博物馆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及家庭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和馆方利益;
(三)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四)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
(二)年龄超过70周岁或因本人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
(三)因本人工作或职务变化等原因,不适合行使相关身份理事职责;
(四)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含山博物馆利益;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新提名更换或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更换或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
第三节 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二十条 本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特邀理事和理事构成。其中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特邀理事2—4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含山博物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副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协助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协助理事长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理事长无法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出席会议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出席会议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常州博物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含山博物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含山县文化和旅游委员会,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
第二十九条 含山博物馆下设办公室、陈列保管部、保卫部、宣教部、后勤部、财务部等6部门。
第三十条 含山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由馆长办公会决定,本馆制定有《含山博物馆馆务会会议议事规则》。馆长办公会议根据博物馆宗旨,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业务活动计划和管理制度,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含山博物馆通过征集、移交、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博物馆建立的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含山博物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三十三条 含山博物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四条 含山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三十六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含山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含山博物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四十条 博物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博物馆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博物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